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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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02- 06 15: 03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23日省政府第332 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繁荣发展城市经济、保障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发展迅速,人民防空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目前,北京、上海和浙江、江苏等地已出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我省借鉴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以及济南市改革经验,按照2003年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制定并细化了新的标准。在对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会论证,《办法》规定: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与之前基本持平、县城有一定降低。新标准兼顾合法与合理、公平与效率,计算简捷,便于操作,减少了人防部门在执法中的随意裁量问题。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进行流程再造

  目前,由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设计不合理,致使工作中存在着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把控不严、部分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针对这一问题,《办法》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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