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0-02-11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字〔2020〕17号 发布日期:2020-02-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

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服务,大力推进外商投资,制定以下措施。 

  一、协助采购防疫物资。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聚焦企业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积极协助企业采购必要防护物资。(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协调提供餐饮服务。联系对接餐饮企业、连锁快餐企业,为不具备餐饮防疫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提供餐饮配送服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三、帮助企业员工返岗。支持企业采取包车方式,“点对点”接回湖北省以外地区和省内非留观、非密切接触的健康状况良好的员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返岗复工。对接回省外员工,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在通行方面进行必要协调;对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包车免收公路通行费,并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 

  四、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鼓励各级政府通过“网上招聘会”、第三方机构中介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保障生产物资运输。企业生产所需物资的承运单位或车辆驾驶员可自行打印和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作为通行依据。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保障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鼓励企业省内口岸通关,减少企业跨省清关运输。(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 

  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八、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 

  九、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牵头)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一、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二、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受疫情影响,企业有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不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山东省贸促会可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省贸促会) 

  十三、强化贸易救济法律咨询服务。组成商务法律服务工作组,采取各市分组、网上培训、在线答疑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合规体检和法律咨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司法厅) 

  十四、大力推行网上招商。积极推广网上洽谈、视频会议、在线签约等网上招商方式。发挥好“选择山东”云平台作用,组织“线上招商会”“在线洽谈会”等线上招商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十五、精心筹划重大经贸活动。针对招商对象需求,坚持结果导向,认真做好招商活动前期策划,细化实化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筹备组织好第二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第二届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欧洲商务周等重大经贸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十六、发挥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平台作用。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要主动对接各市招商需求,提出精准招商引资及项目合作意向,全力承担起当前境外招商任务,积极开展对接洽谈,确保招商引资不断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 

  十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落地。针对当前人员流动受阻等难题,推行不见面审批,与外商做好对接沟通,及时了解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任务责任,明确工作时限,为项目落地提供各类要素保障,争取早日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 

  十八、强化“点对点”服务。建立省、市、企业跟踪推进联动机制,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作用,明确专人开展“点对点”服务,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投资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服务和指导。聚焦疫情对企业的不同影响,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精准帮扶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商务厅) 

  十九、持续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等法规政策,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用好用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等政策,把疫情影响降到最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印发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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