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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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12- 31 15: 23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涵盖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十多个领域,农业行政执法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农业法律法规能否全面实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否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组建一支政治信念坚定、业务技能娴熟、执法行为规范、人民群众满意的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实现执法机构规范设置、执法职能集中行使、执法人员严格管理、执法条件充分保障。20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就规范农业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编制了《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征求了省委编办等17个部门(单位)、16市农业农村局、7个沿海市渔业主管局的意见,于2020年12月7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工作实际,提出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录清单实施、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体系、压实工作责任等6个方面的意见。

  在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切实解决权责不清、多头执法、执法不严、保障不足等问题。

  在目录清单实施方面,明确要求各市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抓好源头治理,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在落实执法责任制方面,明确各级要对列入《目录清单》的农业执法事项,结合实际明晰责任主体,推动形成权责匹配、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

  在加强执法监督方面,明确提出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执法”、差异化执法等执法方式,就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等作出了规定。

  在完善执法体系方面,聚焦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就队伍保障、配足配强工作力量、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执法人员能力提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压实工作责任方面,对各级各部门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

  三、目录清单

  《通知》明确,《目录清单》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印发。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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