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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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2-31 15:47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鲁防发〔2020〕6号

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人民防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本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到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准备、施工、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是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权属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是工程项目平时使用、维护管理、进行科学研究和战前平战转换、保障战时防护效能的重要技术资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人防工程档案。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业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档案的资料形成、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建设单位形成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要求,向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建设档案。

  第六条 早期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建档和管理。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早期人防工程进行详细调查和测绘标图,将尽可能收集到的文件、图纸和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保存期限为永久、长期两种,应做到档案内容齐全、资料完整、数字准确、安全保密、查找方便。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的密级应与工程档案密级一致。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的保存环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档案按照《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分类大纲》(见附件1)实行统一分类。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单建人防工程文件归档内容》(见附件2)整理归档。防空地下室工程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文件归档内容》(见附件3)整理归档。早期人防工程按照《早期人防工程文件归档内容》(见附件4)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档案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人防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人防工程档案经人防部门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整理档案。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建设文件的整理、归档及人防工程建设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1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人防工程建设档案分类大纲

     2.单建人防工程文件归档内容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文件归档内容

     4.早期人防工程文件归档内容

(2020年12月4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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