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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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12- 30 15: 40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明确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地方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推动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较为清晰,但也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系统、完整,部分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需要深化改革逐步完善。

2020年6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达《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明确界定公共文化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办发〔2020〕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省政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二、基本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要求,结合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的性质特点,科学划分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财力保障,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推动公共文化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将公共文化界定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具体包括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文化艺术创作扶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等10项内容,其中: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鲁政发〔2019〕2号文件规定执行。

2.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等2项内容,地方财政分担部分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3.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等5项内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4.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2项内容,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有关规划,并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确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其他保护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责任编辑: 金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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