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0-11-30
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和调整烟台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0〕246号 发布日期:2020-12-02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撤销和调整烟台市部分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0〕24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撤销和调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烟政呈〔2020〕26号)和《关于呈批烟台市外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和烟台市外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调整方案的请示》(烟政呈〔2020〕5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烟台市福山区内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4.92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0.03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81.24平方千米;撤销莱州市东朱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95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5.3平方千米;撤销龙口市莫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3.85平方千米;撤销龙口市大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0.09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2.58平方千米。

  二、原则同意你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由你市负责印发并认真组织实施。调整后的海阳市东村河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06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1.47平方千米;海阳市留格河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0.16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0.27平方千米;烟台市外夹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面积7.47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面积32.04平方千米,准保护区面积931.5平方千米。

  三、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赋予的职责,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四、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按照批复划定的范围进一步勘界定标,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统一规范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等标志。因地制宜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完善道路交通、输油输气管道穿越等防范措施,加大定期巡查和日常巡护力度,确保各类设施稳定运行。

  五、要认真开展水质监测,定期公开水质信息。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依法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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