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水利行业强监管,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我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
电话:(0531)66576279
电子邮箱:sdslszy@shandong.cn
山东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14日
关于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水利行业强监管,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依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及《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厅主要借鉴水利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内容,同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及水资源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内”检查,不涉及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检查内容。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检查主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鲁水规字〔2020〕5号)等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机构改革后确定的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实施清单(行政检查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监督事项、程序与方式、问题认定与整改、责任追究、附则等6章34条,另附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水资源管理问题确认单(式样)、责任单位责任追究分类标准、责任人责任追究分类标准4个附表。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检查原则,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监督事项”,明确了水资源管理监督的主要事项,包括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取水口监管)、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地下水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水利部等上级机关水资源管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程序与方式”,明确了“查、认、改、罚”的监督检查程序,包括飞检、检查、调查在内的监督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安排,以及检查组与被检查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问题认定与整改”,明确了水资源管理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重问题和严重问题三个等级以及53个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明确了针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反馈、申辩、复核、整改等具体程序和要求。对于问题等级的设定,我厅坚持生态保护导向,将《办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事项对应的3个问题的问题等级由水利部设定的“一般”“一般”“一般”提高至“较重”“严重”“较重”。
第五章“责任追究”,明确省水利厅可根据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责成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其中,责任单位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责任人是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明确了责任追究分类标准,明确了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书面检讨、约谈、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岗位、建议降级降职等。明确了从重责任追究的4种情形。
第六章“附则”,对承担监督检查技术支撑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了要求,即需要制定监督检查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对人员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保障、绩效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自2020年11月24日—12月1日,我厅就《办法》书面征求了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赴部分市县现场征求了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13个单位18条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办法》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当前面向社会的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我厅就《办法》征求了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并赴部分市县现场征求了意见。共收到13个单位18条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经研究,处理情况如下:
1、考虑机构改革后,取水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划转的情况,建议本办法增加市县水利局与市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工作衔接内容。比如,监管中发现需要撤销许可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撤销意见建议交有关审批局撤销。监管过程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罚的,负责监管的市县水利局应及时移交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综合执法局等,做好移交记录。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1)我厅依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增设了“未做好取水许可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衔接工作的”问题,问题等级为“较重”。(2)《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依据《省水利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水政字[2020]3号)有关要求,已经设置了“未建立内设机构之间或有关部门之间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未明晰内设机构之间或有关部门之间执法职责边界的”两种问题。为避免重复,《山东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不再设置涉及执法监管有关问题。
2、建议结合权责清单,将水资源管理权责事项、依据等进一步充实到附表1中。
采纳情况:采纳。
3、(二)取水计划实施和取用水计量统计监管,序号27、28中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单位年度取水计划存在矛盾。
采纳情况:采纳。
4、总则中增加“《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
采纳情况:采纳。
5、附表中9-10项问题的依据增加“《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试行)》”有关条款。
采纳情况:采纳。
6、附件1中第5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时”,水资源论证审查已经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第三部分取水许审批可也都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议明确责任部门。
采纳情况:采纳。考虑到各地情况不完全一致,在问题的主语中不再明确责任部门。
7、建议将正文第五条第二段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按照…”
采纳情况:采纳。
8、对于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被检查单位不仅仅是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有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采纳情况:采纳。
9、建议适当扩大办法适用范围以体现行业综合监督职能,对第三条进行完成,改为: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是指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以及相关取用水户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督检查。
采纳情况:不采纳。本办法不针对行政相对人。
10、建议对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监督主要内容适度细化以抓住重点检查对象,第十一条相关内容改为:(一)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目标确定情况;(二)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量、水位)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重点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河道内取水工程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监管情况。
采纳情况:不采纳。参与生态流量考核的河流名录十分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管控目标十分具体,无须突出“重点”2字。
11、建议对地下水管理监督主要内容适度细化以便突出核心任务,第十三条相关内容改为:(一)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落实;(二)地下水保护与利用监管。
采纳情况:不采纳。《办法》明确了对“地下水超采治理”整体工作进行检查,不应细化为“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落实”,同时与水利部监督检查办法保持一致。
12、建议适当放宽检查组专业人员设定要求以便组队,第十八条相关内容改为:每个检查组应至少配备一名水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
采纳情况:不采纳。“水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已比较宽泛,无须修改为“相关专业人员”。
13、建议监督检查范围增加“取用水户”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理由:依照《行政许可法》、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贵处负责的权责事项,监督检查事项包括“内”“外”两大方面: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未经许可取水行为的监督检查。水利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监督检查范围虽未包括“取用水户”,但“水资源管理问题分类”中已包括。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监管方式侧重于对内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处罚等。因省本级负责具体项目监管,可参考《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违法行为的直接处罚、移交等做好衔接。
采纳情况:不采纳。与水利部《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不同,我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不针对行政相对人,只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开展“对内”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检查,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山东省水利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等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库,每年开展检查。
14、四、生态流量(水量、水位)管控,序号34、35、36中的生态流量、水位,聊城市徒骇河、马颊河为汛期排涝河道,非汛期无水源,无法保证流量、水位。
采纳情况:不采纳。参与生态流量考核的河流名录十分明确,河湖生态流量管控目标十分具体。
15、六、地下水管理,序号45 “本行政区域出现新增地下水超采区、或超采区范围扩大的情况”,地下超采受降水等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建议降低问题等级为一般。
采纳情况:不采纳。加强水生态保护需要,同时与水利部监督检查办法保持一致,不能比国家要求有所降低。
16、建议增加对水资源监测设施的监督检查。
采纳情况:不采纳。附表中已明确了“对于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未定期校核等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监管”“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或在线监测数据存在明显异常,或未按要求上传至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未按规定实施监管”这两类水资源管理问题。
17、第二十二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结果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辩”,现场调查、形成材料48小时的时间不充裕,建议依照水利部规定改为“5日”。
采纳情况:不采纳。与我厅前期印发的《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保持一致。
18、第三十条“将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6个月时间太长,建议依照水利部规定改为“1个月”。
采纳情况:不采纳。与我厅前期印发的《山东省水利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