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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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12- 16 15: 43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对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省参照中央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要求,结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并征求了各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方案确定的改革事项,重点对规划制度制定、监测执法、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污染防治和其他事项五个方面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和划分。具体如下:

  (一)明确省级财政事权4项。包括省级生态环境规划与综合性政策制定;全省主要生态环境监测和省级执法检查督察;省级负责的生态环境评价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发布;省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研究制定。

  (二)明确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2项。包括省级及以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入河排海管理,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影响较大的大气、流域、海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三)明确市县财政事权5项。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制定;市县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市县负责生态环境评价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息发布;市县辖区内大气、水(包含地下水)、海域、土壤、化学品、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市县辖区内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研究制定。其中,对市县辖区内大气、水(包含地下水)、海域、土壤、化学品、固体废物、农业农村等污染防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 庞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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