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
【 字体:
打印
时间: 2020- 12- 14 17: 05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为了进一步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文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越来越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我省2005年颁布实施了《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78号,以下简称178号令),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该规定已实施15年,很多内容与国家要求和当前工作需要不符,亟需进行修订。

二、《规定》制定过程

2020年初,省委省政府将修订《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列为改革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5月,省司法厅对178号令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8月,书面征求了16个设区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同时在省司法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吸收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规定(草案)》会签稿。9月,送省委编办进行会签,根据有关意见,对草案又进行了修改。10月14日,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1月10日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6日省长李干杰签署第337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

三、《规定》具体内容解读

《规定》共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规定(草案)》的内容设置。《规定》主要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措施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等作了详细规定。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严格依照上位法进行制度设计,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细化;对原178号令符合现阶段工作要求的内容予以保留,实现工作有效衔接。二是突出创新性,将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到《规定》制度设计中,并将我省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审查措施、建议审查处理等方面都进行了创新。三是注重差异性,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了区分,在备案机构、备案材料、审查处理措施等方面作了不同规定。

(二)关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规章定义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的总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为“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同时,将该政府令的名称相应修改为《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三)关于审查内容和措施。《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此《规定》在审查事项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内容。同时为提高审查质效,规定了备案审查机构除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等方式进行审查。

(四)关于建议审查处理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对于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报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了主动审查外,通过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文件,也是备案审查的重要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规定》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的有关内容,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建议审查申请提出的情形、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备案审查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处理措施和时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温向前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