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街道基层政务公开目录编制中某些问题的思考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0-12-11  

  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根据意见要求,2020年底之前完成基层政务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现就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乡镇街道标准目录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发布《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岚山区梳理出乡镇街道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7个重点领域,对这17个重点领域与区政府的标准目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乡镇街道应该公开的二级事项标准目录有254项,其中192项属于法规、规章、指南、办事流程标准等,非乡镇街道制发,11项属于乡镇街道制发,应当由乡镇街道机关负责公开,51项可归属为区政府部门单位汇总乡镇街道信息,或者说区政府部门单位公开的信息内容里包含乡镇街道的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

  根据乡镇街道政府标准目录特点,乡镇街道在编制目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

  (一)公开主体如何认定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中“本行政机关”的说法,体现了一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同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也规定了,如果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是行政机关,那么该公开主体也是该制作机关。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有192项类似《义务教育法》等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流程指南等的公开要求,制定主体均为上级政府及部门单位,乡镇街道政府作为非制定主体,是否能成为法定公开主体,如果公开,是以何种身份公开,值得深思。

  (二)公开时限如何起算

  个人认为,192项政务信息虽然非乡镇街道政府制作,但却是乡镇街道政府的履职依据,作为执行、落实、推广单位,应该主动或者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通过相应的公开渠道主动公开,这时候公开时限“从制作或者获取该政府信息之日”起算20个工作日,是否合适,因为本机关单位不制作,获取尤其是被动获取政府信息,就存在一种 “未获取到”的可能,这时是否可以不公开。

  (三)公开渠道如何确定

  2018年网站整合以后,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不再设立自己的政府网站,所有内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同时,乡镇街道应该公开的254项二级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与部门单位的公开事项要素重合率达到95%以上。这就存在一个矛盾,乡镇街道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与区县的渠道一致,如果都在政府网站公开的话,那么政府网站至少有200余项是重复的,这就增加网站信息的重复率,容易造成资源浪费。

  三、意见建议

  鉴于乡镇街道目前状况,公开主体如何确定,公开渠道如何把握,是“集中”还是“分散”、是“一事双责”还是“避免重复”,在最大限度的保障群众知情权、最深广度的拓展最后一公里的前提下,就目录编制个人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是转变思想,解决应不应公开。要区分《条例》中公开主体和标准目录中公开主体的含义目的,不要纠结于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的法定公开主体的概念上,而应该站在履职的角度,看该政府信息是不是约束规范本行政机关行为,要站在群众角度,看本地居民村民是否需要或者使用该政务信息,来决定应不应公开该政务信息。 

  二是明确责任,解决谁来公开。乡镇街道政府在明确公开的范围后,对领域内政府信息的公开行为,除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以外,可以指定由其所辖的具体单位落实公开,但公开的责任主体是乡镇街道政府,由乡镇街道政府落实责任主体职责,对于公开时限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公开日内进行公开,这就弥补了公开时限不确定的缺陷。

  三是协作机制,解决如何公开。区政府及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乡镇街道政府要加强与区政府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实现全区一盘棋,对于区政府及单位制作并公开的事项,由区政府及部门单位按照公开职责要求,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公开,乡镇街道要作为辅助公开单位,在辖区范围内的便民服务点及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严格按照要求主动公开,做到相辅相成、团结协作,共同打通政务公开最好一公里,促使事项公开范围最大化。(作者:仲怡霖 韩绪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