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10-23
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发改法规〔2020〕1245号 发布日期:2020-11-2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发改法规〔2020〕1245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对《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发改法规〔2017〕150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87号)不再继续施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10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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