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省司法厅起草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决策机制,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我省2011 年出台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近年来,很多市政府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规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是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不好把握,决策启动难;一些地方重大行政决策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听取群众和市场主体意见不充分,有的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流于形式,违法违规决策、应当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损害政府公信力和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另外,各地在实践探索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制度化。国务院暂行条例公布后,江苏、吉林、上海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修订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政府规章,为我省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因此,制定出台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十分必要。
二、关于《规定》主要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起草把握的基本原则
《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以《暂行条例》为依据,同时对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我省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要求,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确保中央部署落地落实。二是注重制度的延续性。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为基础,吸收了其部分内容,充分考虑了相关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三是突出可操作性,体现制度创新。在对《暂行条例》规定的各项法定程序制度进行细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践进行制度创新,比如细化决策事项范围、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决策智库建设、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完善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意见制度等。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科学界定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基础,《暂行条例》对决策事项的范围规定比较原则,我省《规定》应当尽量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由于“重大”是一个难以统一量化的概念,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重大”的内涵也不尽相同,在细化时也很难做到完全列举,因此,《规定》除对《暂行条例》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必要细化外,同时总结提炼各地实践经验,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这样就使年度决策事项具体明确,有利于解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难以把握,决策启动难的问题。
(三)关于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原则的体现,让公众参与到重大行政决策中来,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对重大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对《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了以下细化和补充:一是规定了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二是为优化营商环境,对听取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了特别规定。三是对听证会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情形,听证参加人的确定、听证会程序和听证报告等。四是细化了民意调查制度,规定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四)关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对于促进决策科学具有重要作用。在专家论证方面,《规定》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细化了专家遴选的要求,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等。二是规定了专家论证的内容。三是规定了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四是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在风险评估方面,《规定》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风险评估的内容,规定风险评估单位可以就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进行评估。二是细化了风险评估的程序,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和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三是规定了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四是规定了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明确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关于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也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规定》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即决策承办单位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送请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了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三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的方式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的运用。
(六)关于决策执行和调整
决策执行是对决策方案的贯彻、落实、推行和实施的过程,对决策执行程序进行规范是保证决策执行效果的重要措施。《规定》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信赖保护制度,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决策机关、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事由出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策机关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二是规定了决策后评估的内容。三是规定了监督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