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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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11- 12 13: 37 来源: 山东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以下简称划转工作),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鲁政字〔2020〕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划转范围。根据我省《实施方案》,除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外,将全省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包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一并纳入划转范围。具体按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事项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执行。

二、关于划转对象。为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国有企业股权,以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企业国有资本分为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划转对象确定为国家资本部分。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只有实收资本才能客观反映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对部分企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一致的情况,要按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进行划转。对注册资本中国家资本尚未实缴到位部分不再划转。

三、关于划转比例。立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史缺口、国有资本发展现状,考虑到既要保证划转具有相当规模,又要避免对企业的股权架构、治理结构等方面产生影响,中央将划转比例统一明确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根据《操作办法》第四条“企业规模的认定和划转口径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的规定,以及2019年9月三部委部署会财政部的解读和云南省的试点经验介绍,我省此次划转比例,统一为截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实收资本中国家资本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视情况适时调整。

四、关于划转基准日。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关于承接主体。我省各级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省级,由山东省财欣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欣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集中运营管理,市县不设承接主体。

六、关于划转程序。划转程序包括各级财政上报企业拟划转建议方案报送、方案审核、下达划转通知和按规定修订报批章程、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和股东变更登记等环节。目前,各级已完成企业拟划转建议方案报送、审核工作。已划转原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省属企业国有股权,经核实无误后,不再重复划转。2020年12月16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关于划转部分国家资本的通知》,各市划转通知也已陆续下达。下一步,财欣公司要加快建立顺畅高效的沟通对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等各责任主体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财欣公司按规定修订报批章程、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和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

七、关于后续管理。《实施方案》对划转后承接主体的国有股权入账处理、资本运作和收益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对划入的国有股权,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下一步,中央将研究出台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省级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就规范承接主体资本运营等作出明确规定,各责任主体要跟进抓好贯彻落实。

八、关于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提出省级建立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山东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划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做好本地区划转工作。

九、关于工作纪律。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做好划转工作,坚决杜绝少报、漏报、瞒报问题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局部利益妨碍划转工作。对组织不力、划转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划转任务的,将予以通报,责令整改落实。

责任编辑: 金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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