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
【 字体:
打印
时间:2020-11-12 11:15 来源:办事咨询
办件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
办件内容:

咨询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是否必需由特检院进行检验?企业可以自主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吗?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是否可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申请人/申请单位: 李** 提交时间: 2020-11-09 11:57:33
受理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受理时间: 2020-11-09
答复状态: 已答复 答复时间: 2020-11-09
答复内容:

  您好,已经电话进行了答复。 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因此,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可以在其核准资质范围内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法律法规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该单位主要咨询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问题。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TSG Z7003-2004)第二十五条:通常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完成检验检测任务。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可以分包。分包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情况: 1.在无法预料或者非正常的情况下,例如关键人员临时不能上岗、关键检验检测设备临时不能投入使用等; 2.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些特殊领域缺少专门的技术或装备。

责任编辑: 倪文秀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