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52565A/2020-03035 | 组配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发布机构: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文件编号: |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要求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办字〔2020〕18号),省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现将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省厅统一部署,全省16市开展了苗木质量自查工作,共抽查54个县(市、区)的174个苗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322个苗批。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省厅组织对济南、潍坊、威海3个市13个县(市、区)的苗木质量进行了抽查,共抽查34个单位的56个苗批。抽查内容主要为苗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苗木质量情况、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检测树种有侧柏、黑松、黄栌、白蜡、法桐等30余个树种,检测项目主要是综合控制条件、地径和苗高。
二、抽查结果
(一)苗批合格率情况。抽查的56个苗批苗木质量均达到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或相关标准要求,苗批合格率为100%。
(二)圃地管理情况。从抽查的情况来看,我省苗圃地管理水平较前几年普遍提高,大多数圃地管理较为规范,圃容圃貌整洁,苗木生长旺盛,标准化程度高,但部分苗圃生产经营规模小,基础设施差,圃地管理粗放。
(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情况。抽查的21个苗木生产经营单位都持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持证率100%。苗木使用单位保存了供苗方的许可证复印件。
(四)标签使用情况。所抽查的应有标签的17个生产单位中,标签使用规范的13个,不规范的4个,主要问题是个别生产单位标签填写存在漏项、错项、不盖章的问题;个别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保存供苗方的标签。
(五)档案建立情况。从抽查结果来看,抽查的34个单位都建立了苗木生产、经营档案,建档率100%,档案齐全的26个,不齐全的8个。主要是部分单位未按规定保存苗木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记录等。
(六)苗木质量自检情况。目前,苗木市场基本都是依合同要求的规格进行销售,生产单位在苗木出圃前按要求进行自检。所抽查应有自检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17个,全部进行了自检,5个自检规范,12个存在自检记录不规范问题。
(七)育苗种子来源情况。通过查验生产经营档案、合同和苗木标签等,育苗种子来源清楚。
(八)检疫证书情况。所抽查的苗木多是本地调运使用,存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向外省调运的苗木存有《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
(九)造林作业设计、种苗招投标文件中对种苗的要求和评标情况。所抽查的造林作业设计书中对苗木的播种品质做了明确要求,如地径、苗高、根系、分枝等,对遗传品质如良种、品种、产地等要求不明确。工程造林项目多数按要求实行公开招标,评标方式为综合评标,招投标文件中与造林作业设计中对种苗的要求一致,中标单位按要求配置苗木。
三、存在问题
(一)种苗档案、标签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生产单位未严格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和管理档案,材料不齐全、整理不规范,如生产经营记录过于简单或无生产经营记录、自检记录不规范或无记录、无苗木标准等。二是使用单位虽与供苗方签订了合同,但没有索取和保存能证明种苗来源和质量的标签,造成苗木档案不齐全。三是生产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范填写和使用标签,存在漏项、错项、不盖章等问题。
(二)使用单位对苗木质量要求不严格。一是造林作业设计书或实施方案中没有对所使用苗木品质进行明确要求。多数单位只是对苗龄、苗高、地径等指标有要求,对苗木遗传品质(良种、产地、品种等)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有的提到要使用良种,但没标明良种编号。二是种苗招投标文件中没有对林木良种使用、苗木来源、就近采购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对种苗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培训工作不到位。一是部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种苗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对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档案、标签等制度在种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性和违法后果认识不足,在各项制度执行落实上有差距。二是种苗质量管理工作专项培训不到位,现行的种苗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比较复杂,专业性强,部分种苗管理者自身对种苗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学习不多,掌握不够,运用少,使抽查工作难度加大。
四、整改要求
从抽查的总体情况来看,全省林木种苗质量能够满足造林使用苗木标准,但在各项种苗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标签和档案管理方面不规范,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差距很大。各市要把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加强业务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到位。
(一)进一步落实种苗质量管理制度。各市要指导和督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按《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开展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定期对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清查,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引导其合法生产经营。二是督促苗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并分年度造册建档,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三是督促苗木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标签制度,销售的苗木要附有标签,并规范填写。使用单位要向供苗方索要并保存标签。四是正确指导苗木生产经营单位按《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对出圃苗木进行自检,规范填写自检记录。
(二)加强苗木使用环节管理。各市要加强苗木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造林苗木质量。一是要严把种苗设计关。要在工程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中提出优先使用林木良种的要求,明确苗高、地径(胸径)、根系等苗木质量指标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苗木的品种、种源和产地等,严格按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采购使用苗木。二是要严把苗木质量检验关,造林期各市要组织力量对造林使用苗木质量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来源不清楚,许可证、检疫证、标签不齐全,质量不合格的苗木造林。三是要在项目验收时将苗木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列入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要建立好苗木档案,做到项目使用的苗木质量可追溯。
(三)加强种苗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各市要充分认识执行落实种苗管理制度、保证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的重要性。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到生产经营企业走访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及管理办法、苗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做到种苗管理者精通、生产经营者会用、使用者能懂。
附件:2020年省级抽查苗木质量情况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