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收费管理,规范考试单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我委会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12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公示期:2020年11月6日至2020年11月12日;电话:0531-86191675;传真:0531-86191353;电子邮箱:zhangzaiyou@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草案解读
一、起草情况
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置,相关考试收费项目经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考试。为统一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行为,明确管理权限和定价原则,2017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重新明确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99号),该文件于2020年11月30日执行期满。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应该重新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为科学制定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发函征求了有关部门对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继续执行鲁价费发〔2017〕99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的收费主体、定价原则、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公示规定等内容。
(一)收费主体。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发生的成本支出。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定价原则。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考试活动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含无纸化考试)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在国家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不超过50元确定;实践技能操作等考试省级确定部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另行申请确定。单科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下或者5小时(含)以上的,考试内容需要录制视频、音频资料的,以及其它成本较高的考试,其考试费标准由省级考试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单独申请确定。 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考试费标准由考试单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确定。
(三)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单位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四)收费公示规定。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报名缴费网站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5日
《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2020年11月6日至12日,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期间,未收到对《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公示期结束后,省发展改革委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