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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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0 10:11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医字〔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陈瑜琨

  联系电话:0531-67876159

  山东省财政厅联系人:梁国磊

  联系电话:0531-82669774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0日

  

山东省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西医结合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西医结合项目以解决重点疾病防治难点为核心,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的,力争在疾病中西医结合诊疗的重点环节、核心环节取得突破,建立中西医临床协作新模式。

  第三条 通过项目实施,重点推出以下四个方面成果:培养一批中西医结合专家人才,推动一批药品器械创新项目,取得一批临床科研成果,制定一批中西医结合诊疗标准规范。

  第四条 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确定青少年视力低下防治项目等11个项目列入首批中西医结合项目(名单附后)。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估,项目中期进展调度、监督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总责,制定项目实施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牵头单位及协作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年度任务目标和资金使用方案。

  第七条 项目单位共同负责项目实施,结合项目需要和单位实际,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为项目提供保障,合理确定项目进度、设备配备及人员培训等,严格按照任务目标,规范管理,有序推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计划书和任务书确定的目标,高质量完成相关任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项目一经确定,牵头及参与单位、负责人、预算、实施周期、主要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做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牵头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书面申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形成意见,审核批复。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和制定的行业标准、诊疗路径、诊疗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归属、使用及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影像资料、照片图表及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生物等各类科技资源,应提出明确的处置、归属、保存、开放共享等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相关临床研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医学伦理规范。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单位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等支撑条件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其他规定的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十三条 撤销或终止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省卫生健康委核查,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核查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及经费处理决定,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补助资金按年度分批次分配下达。鼓励项目单位通过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不得将资金用于公车购置运维、公务接待等运转支出以及基本建设、清偿债务、购置通讯设备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范围,不得开展与专项业务无关的出国、会议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每年编制项目预算并报牵头单位。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

  牵头单位应组织科研、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各项目单位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项目总体预算,报省卫生健康委及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预算管理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将资金拨付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按合同支付项目单位,并建立“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项目资金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停止资金拨付,撤销项目,追回已拨付经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财务、资产等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报告报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审核后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定期调度各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数据调取、召开项目推进会、第三方调查等形式,调度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中期调度情况与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挂钩。对进展顺利的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将通报表扬并加大支持力度;对项目推进不力的,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部分或全部收回资金。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年度和终期绩效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内容分四方面:

  项目管理:重点考核组织保障、规划及方案制定、工作推动、成果管理等。

  项目实施:重点考核规划和方案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内部配合情况、新购置仪器设备的使用以及人员配备培养情况等。

  项目效果:重点考核中西医临床协作模式建设及中西医结合诊疗进展和突破等,包括研发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路径,开展新技术及适宜技术推广情况,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升情况等。

  资金管理:重点考核各项目单位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分配和使用是否规范、高效,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绩效考核采取单位自评、省级复评的程序进行。各项目单位对照本办法、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等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单位自评情况,牵头组织省级复评,采取查阅文件资料、现场考评等形式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山东省中西医结合专病防治项目一览表

(2020年10月2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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