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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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10 11:19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为规范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依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起草了《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并于2020年11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邮编250014;

二、通过传真发送至0531-88583542;

三、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ddyzhangtao@shandong.cn, 邮件主题请注明“《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附件:1.省级财政地勘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2日


关于《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

法》的征求意见说明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地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文件的必要性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自1996年以来,我省共部署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2479项,累计投入资金40多亿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加强项目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2010年,原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来,为省财政地质勘查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自2013年以来,陆续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

  随着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统一预算、项目委托方式转变、绿色勘查、绩效管理等因素影响,《暂行办法》中部分规定与当前项目管理需求不相符。同时,地质勘查工作的服务水平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为进一步提高省级地质勘查项目质量,提升资金效益,推进绿色勘查,落实绩效评价,全面提升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水平,经厅领导同意,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山东省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建〔2010〕21号)《山东省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暂行)》(鲁财建〔2013〕167号)《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勘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鲁国土资字〔2015〕262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号)和《山东省国土勘探和治理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环〔2019〕4号)制定。

  三、起草过程

  2020年8月,在全省开展调研,征集并梳理了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在济南组织召开论证会,邀请了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等部门专家进行研讨,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0年9月,向省自然资源厅属有关事业单位、1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冶金地质总局山东局、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院、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山东总队等地勘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0年10月,向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及重点问题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出资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包括基础地质调查、生态环境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科研等地质勘查项目。地勘项目管理是指地勘项目的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野外验收、成果验收、资料管理、绩效管理等。

  (二)项目立项。地勘项目立项采用委托和政府采购两种方式。委托地勘项目主要针对厅属事业单位(公益一类)。政府采购地勘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三)项目设计审查。项目设计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开展,专家根据审查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项目设计一经批复,应严格遵照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对设计进行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设计变更手续。

  (四)项目实施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批复的项目设计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时限要求等实施,确保项目质量和工作进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随意变更;要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销、终止实施的地勘项目,按照《山东省财政专项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提前终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项目野外验收。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勘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项目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后3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野外验收报告,按照隶属关系向地勘单位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六)项目成果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做好项目决算;政府采购项目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成果验收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开展,专家对验收主要内容进行综合打分评价。

  (七)成果资料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成果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及知识产权归省自然资源厅所有。

  (八)绩效管理。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设计中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并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及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纳入政府采购地勘项目评标因素范畴。

  (九)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备的内部质量监控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办法,确保技术手段、工作质量符合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提交的地质资料真实性负责,对伪造地质资料或提供虚假地质资料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各地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省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勘项目的日常监管。

责任编辑: 金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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