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丨《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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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10- 08 10: 26 来源: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2020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以来,国家先后开展了三批共112个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平均降价超过50%,最大降幅90%以上,特别是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等一批慢性病、重大疾病用药大幅降价,显著降低了患者负担。我省在落实了前两批药品中选结果同时,积极推进我省省会经济圈、胶东经济圈、鲁南经济圈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并与京津冀等建立省际采购联盟,在全国首次开展了人工晶体、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省际联合带量采购,其中,人工晶体平均降价46.4%,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达到全国最低价水平。今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我省紧密围绕国家部署要求,为完善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加快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在广泛调研征求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集中采购范围和方式怎么确定的?

  《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和形式、主要政策措施、组织保障四个部分内容。采购范围和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加。

  二是品种范围从聚焦群众反映价格高、医疗机构用量大、患者受众面广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开始,逐步扩大带量采购范围。

  三是在采购形式上,创新方式方法。一方面,合理划分评审组,通过分组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实现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实行综合评审,防止恶性竞价,保证质量和供应。

  三、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为确保取得降价格、惠民生、促改革的综合成效,制定了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落实、使用、结算、质量、供应等政策措施。

  一是确保带量采购落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进行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按不低于医疗机构报量的50%确定。改变以前由医药机构与药企分别签订合同的低效做法,由各市采购联合体统一与药企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二是实行直接结算。为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货款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明确规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实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30天内完成支付。

  三是明确支付标准。规定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按中选价制定支付标准;高于中选价的非中选药品,医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逐步将医保支付标准调整为中选价格,引导参保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药品。

  四是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为缓解医疗机构资金压力,明确规定在实现直接结算前,由医保基金按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同时,实行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政策,医疗机构可将结余资金用于人员支出。

  五是压实部门责任。明确工信、公安、卫健、医保、市场监管、药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有关部门在按规定采购、落地使用、保障供应、质量监管、支付结算、信用管理、打击非法经营和价格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职责,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对接,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相应采取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如何确保政策落地?

  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医保、医疗、医药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中选药品使用、质量、供应、结算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做到及时有效应对,促进生产稳定、社会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和舆情监测,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2020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责任编辑: 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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