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10-09
标  题: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吗啉硝唑(注射)、奈诺沙星(口服)纳入《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卫医字〔2020〕21号 发布日期:2020-10-29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将吗啉硝唑(注射)、奈诺沙星(口服)
纳入《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

鲁卫医字〔2020〕2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保发〔2019〕73号文件切实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08号),进一步提高全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优化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近期,省药事管理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吗啉硝唑氯化钠注射液”“苹果酸奈诺沙星胶囊”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了评价,同时对两种药品纳入《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进行了论证。

  经研究,确定将吗啉硝唑(注射)、奈诺沙星(口服)纳入《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分级管理级别均为限制使用级。

  本文件规定自2020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5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2020年10月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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