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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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0- 01- 03 16: 50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2019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明确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涉及公示系统应用的文件118件,涵盖“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政务公开、自贸区经验复制、“互联网+政务服务”、小微企业享受政策扶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多项重点改革事项,公示系统成为落实“放管服”改革任务、构建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信息化支撑平台。

  公示系统(山东)建设和应用连续两年写进省政府工作报告。我省于2017年底在全国较早出台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放管服”改革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2019年9月,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专班,启动《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工作。一是总结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不足,学习借鉴广东、浙江等省经验,形成初稿。二是听取各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下旬将该稿发省纪委省监委机关、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48个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逐条研究,作进一步完善。三是12月上旬再次发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会签,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为总则、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责任追究、附则等6个章节,32条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创新细化工作举措,使各项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体现山东特色。

  一是明确涉企信息归集方式。公示系统(山东)与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现了互联互通,有效解决“信息孤岛”等瓶颈制约问题。

  二是统一涉企信息归集标准。全省统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的数据标准和格式规范,为实现信息归集记名和有效应用奠定基础。

  三是规范改革推进路径。对“双告知”“多证合一”、小微企业扶持、简易注销、联合惩戒等重点改革事项,在全面总结各地改革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信息化实现方式。

  四是注重信息应用。支持各级行政机关获取行政管理需要的涉企信息,支持社会公众每天24小时免费查询应用,支持第三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

  五是提出减证便民的具体举措。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交相关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六是建立信用修复和信用承诺制度。在信用修复方面,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允许失信市场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申请信用修复,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在信用承诺方面,各级行政机关将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企业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由相关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不再索要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七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为确保实现涉企信息全量归集,防止信息违法修改,避免信息非法泄露,《管理办法(送审稿)》设置了相应的追责条款。

责任编辑: 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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