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刊载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应经未经省政府公报和省政府网站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政府公报是行政机关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定、命令、条约、协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二条: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定期出版该刊物,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四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