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08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设立
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有关金融机构:

  《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6月30日

  

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
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重要指示,拓宽保障渠道,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设立山东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简称“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下同),取得的收益用于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和困难帮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向往。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市场化管理运作,放大基金规模,努力取得稳定较高收益。

  (二)依法操作、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操作,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突出重点、实效帮扶。重点面向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二、基金设立和运行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形成长期稳定收益现金流,为退役军人创业和帮扶工作提供多渠道、长期性经费保障。

  (一)基金来源。政府出资、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政府出资由省、市政府负担,初期规模50亿元,其中省级30亿元、市级20亿元(各市出资分配额见附件1)。

  (二)基金投向。包括委托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两部分。委托投资基金,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金融、资产、投资等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营,保证稳定合理收益;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募资、设立、投资、管理和退出等事宜。

  (三)基金收益使用。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按规定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和不良损失风险补偿、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选树创业典型、困难帮扶等方面支出。省级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资金。各市、县(市、区)要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在政府出资未全部到位前,基金收益不能满足支出需求时,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需求,按基金出资比例安排财政资金补足,以后年度通过基金超额收益进行抵顶。

  三、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扶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3.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选树一批退役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创业扶持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四、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遇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经医疗机构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等普惠性保障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困难帮扶对象范围、条件、办理程序等,按照《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规定执行。

  五、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帮扶对象信息,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

  (二)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省、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四)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各市出资额分配表

     2.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操作规程(试行)

     3.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操作规程(试行)

(2019年6月30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