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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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5 11:18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7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201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印发实施。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科技厅抽调专门力量组成文件起草组。起草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全面梳理我省“三评”经验和不足,先后赴烟台、青岛、潍坊开展了深入调研,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研、管理人员多次座谈交流,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10个省直部门会签、省政府专题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我们多次进行修改和完善。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实施意见》以省政府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把握的主要原则

  《实施意见》牢牢把握中央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力争有所突破、有所创新。重点把握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中反映最强烈的堵点难点,着力破解一些不符合科研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问题。二是坚持科学公正。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评价体系。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三评”改革与深化“放管服”改革相结合,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科研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评价制度环境。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实施意见》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如下:

  (一)推进项目评审更加科学公正。编制项目指南应广泛听取意见、反映各界需求,实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定期发布机制,建立重大科技项目及时立项机制。项目评审要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和团队的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奖和荣誉性头衔等作为限定性条件。拓宽产业专家入库渠道,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项目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评价,科技计划绩效评估重点评估计划目标完成、管理、产出、效果、影响等。

  (二)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树立科技人才评价的正确导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谁用人,谁评价”。坚决破除“四唯”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质量、贡献和业绩;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影响力。坚持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正确评价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坚持德才兼备,建立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方法,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为补充的多元化评价机制。发挥用人单位的评价主体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用人单位自主评价科技人才。

  (三)建立科研院所评估管理制度。尊重科研规律和科研事业单位发展规律,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行章程管理。落实省属科研院所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科研院所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引导科研院所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绩效评价结果与行政管理机制的衔接。

  (四)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科技“三评”活动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评估。明确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建立科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监督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加强组织实施。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加强政策协同,抓好“三评”改革的组织实施。明确各类评价主体的职责权限,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加大推进力度,确保“三评”改革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倪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