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7-02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9〕129号 发布日期: 2019-07-10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
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鲁政字〔2019〕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9日印发


责任编辑: 倪文秀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