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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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9 14:47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
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卫食品字〔2019〕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执法监察局,省疾控中心,委医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等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相关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标准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普通食品类企业标准名称或内容有保健、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有严重歧义和误导性表述、不体现食品属性的不予备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企业标准备案不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二、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食品生产企业对公示和报备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科学性、合法性及适用后的法律后果负责。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的要求,并密切跟踪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变化情况。如已备案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冲突的,该备案自行废止。企业应修订并重新备案。企业重新备案后,原备案废止。

  三、简化优化企业标准备案内容和流程。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向食品生产企业开放注册登录及备案信息上传端口,实行企业注册信息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数据自动比对,满足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备案申请、备案登记信息自动标注、备案信息查询和下载等要求,实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零跑腿”和纸质证明材料“零提交”。企业对其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内容,可填写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附件1)进行备案前公示,接受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并自行修改完善;公示期结束后,可填写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2)申请备案。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食品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备案前公示和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后转至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http://www.sdwsjs.gov.cn/)“为民服务-查询服务栏目”进行备案前公示和备案登记信息公开,同时做好备案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四、强化企业标准备案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和备案后公开制度,多环节强化社会监督。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及备案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供全社会监督。其中,企业填报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附件1),预备案前公示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企业填报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2),备案受理机构将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对备案前公示及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进行举报和投诉。

  本通知自2019年5月4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日。各市企业标准备案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企业对其尚在其有效期内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原备案信息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适用。

  附件:1.《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

     2.《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样表)

     3.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服务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用户)

     4.各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受理咨询电话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日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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