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9〕9号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事管发〔2017〕13号),于2017年3月24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53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事管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目录
一、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