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3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6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和灾害救助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十二五”以来,我省洪涝、干旱、风雹、台风、低温冷冻等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全省平均每年有1400万人不同程度受灾,3.3万间因灾倒损民房需要恢复重建,年均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亿元,冬春期间有170万左右受灾困难群众需要政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各类自然灾害及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意外事故,造成人民群众人身伤害和家庭房屋财产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群众的生产生活。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对于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该险种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以设区的市为投保主体,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二)全民普惠,全省覆盖。该险种惠及全省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实现全民救助,共享普惠。 

  (三)实行“五统一、三补充”运行机制。即统一基本保障范围、统一基本保障额度、统一基本保险条款、统一承保机构准入标准、统一定期调整基准费率。各设区的市在省确定的“五统一”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保费缴纳标准、补充保障范围、补充保障额度。

  (四)及时调整、保本微利。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保险产品的运行和盈利情况及时调整保险费率,实现财政资金效能最大化和灾后救助最优化。

  三、基本要求

  (一)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二)基本保费标准和保费缴纳。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各设区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在基本保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保费以设区的市为主体统一缴纳,省财政根据各市、县(市、区)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予以补助。其中,按照50%、60%、70%三档对设区的市分别予以补助,按照80%、90%两档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别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基本保障额度。

  1.以设区的市统算,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可根据保费标准的提高情况,相应增加保障范围和额度。

  (四)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省统一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准保险费率。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1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3年出现我省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五)承保机构。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全省准入的保险承保机构。各设区的市在入围的保险承保机构中,自主选择主承保机构和共保机构,一个承保机构原则上主承保不超过我省设区的市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大灾风险准备金和防灾减灾费用。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照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防灾减灾费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等防灾减灾工作。

  (七)奖补政策。建立评估和分险奖补机制,对查勘理赔迅速、群众满意度高以及购买再保险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的承保机构,省级在年度财政预算额度内给予适当奖补。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省级建立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参加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我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山东银保监局负责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省应急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试点经验和运行特点,制定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健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制定动态管理、评估等制度。各设区的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并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实施方案经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各设区的市部署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

  (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推进力度。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建设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信息系统,做好承保机构招标、风险评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形成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