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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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9 16:18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一)建筑业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建筑业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富民产业,也是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基础产业和创新产业。一是从经济贡献看,我省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长期保持6%左右,上缴税收占全省税收的6%以上,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二是从产业规模看,2018年全省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29万亿,实现营业收入1.08万亿,与轻工、纺织、机械、化工、冶金等行业同为过万亿的优势产业。三是从吸纳就业看,全省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380万人,其中,农民工超过280万人,是名副其实的富民产业。

  (二)建筑业发展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一是建筑业发展速度偏慢,总产值增速从2011年的20%下滑到2018年的12.4%。二是管理机制不活,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发展。三是创新能力不足,企业大而不强、专而不精,难以承揽高铁、地铁、超高层建筑等高端项目。这种情况与经济大省、建筑大省的地位很不匹配,与走在前列的要求很不适应,迫切需要出台有力政策措施促进行业加快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面临难得机遇。一是从政策支持上看,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了良好政策环境。二是从市场前景上看,我省作为常住和户籍双过亿的人口大省,城镇化发展的空间很大,为建筑业发展提供了巨大市场潜力和美好前景。三是从现有基础看,我省拥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素质的产业队伍,具备做大做强和实现转型升级的基础条件。

  二、《意见》出台过程

  2018年12月,龚正省长作出批示,要求推动全省建筑业做大、做优、做强,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刘强副省长多次带队调研,要求拿出实实在在的措施,形成一个推进意见。按照省领导的批示指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对标对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后,3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16条,从实施简政放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深化建筑业改革、鼓励企业创新创优、财税金融扶持、强化监管服务等6个方面,明确了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具体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简政放权。《意见》第1-3条提出优化资质审批管理、下放审批事项、放宽承揽业务范围等3个方面具体举措。主要包括开展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服务;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的原则,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依法委托设区市实施;允许具备相应条件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项目,允许一级及以上市政和公路总承包企业之间、水利水电和港航总承包企业之间,互跨专业承接业务。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意见》第4-5条提出培育骨干企业、支持“走出去”开拓市场等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支持骨干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营业收入突破一定数额的,按规定给予财政奖励;政府通过组织推介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搭建平台,组建“海外工程发展联盟”,带动工业产品、劳务、技术、标准输出。

  (三)深化建筑业改革。《意见》第6-9条提出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等4个方面要求。主要包括在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上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在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相关指标要求,棚改安置房、政府投资工程及大型公共建筑按照装配式标准建设;实施技术、质量、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依法赋予招标人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支持大型施工企业保有骨干技术工人队伍,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坚决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四)鼓励企业创新创优。《意见》第10-11条提出加快科技创新、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支持建筑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将建筑业科技创新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费率,实行优质优价,对获得鲁班奖、泰山杯等奖项的,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五)加大财税金融扶持。《意见》第12-14条提出减轻企业负担、实行财税奖补、加大金融支持等政策。主要包括健全材料、人工等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按规定减轻企业社会保险、临时接电费等负担;根据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政策,对企业纳税予以奖补或允许延期缴纳;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金融产品,稳贷、续贷,支持上市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强化监管服务。《意见》第15-16条提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精准对接服务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建筑业改革发展,各有关部门“一对一”送政策上门,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