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9-03-22 20:00

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3月22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省应急厅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应急厅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公开流程,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应急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处室、单位设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形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及联系方式;

(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审批的依据、办件条件、办件程序、办件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实利益的政府信息;

(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七)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做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或其他刊物;   

(二)省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厅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在起草省应急厅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厅办公室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厅领导审定;省政府安委员会办公室起草的文稿,由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领导审定。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会签。

对已归档的信息资料和行政许可材料,由厅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和信息公开规定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公开时限  

第十条 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政府信息的,应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有关处室、单位应按照公开的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省应急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考核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受理和处理向本处室、单位提出的政府公开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处室政府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做好政务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制度建设和年度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新闻宣传处负责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信息公开相关工作。驻厅纪检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查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设计、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六章 保密审查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八条 不同处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处室、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处室、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制度,年度考评结果纳入各处室、单位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厅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权向驻厅纪检组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组长: 赵卫东 省应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员: 李  建 省应急厅办公室负责人

          高发虎 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

          王玉花 省应急厅人事处负责人

          于希令 省应急厅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负责人

          郭方铭 省应急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负责人

          王  矞 省应急厅火灾防治管理处负责人

          王秀中 省应急厅防汛抗旱处负责人

          马兆江 省应急厅海洋地震地质灾害救援处负责人

          范长华 省应急厅危化品安全监管处负责人

          王希刚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人

          崔志胜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负责人

          彭兆峰 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局负责人

          李国锋 省应急厅救灾和物资保障处负责人

          王传忠 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张晓东 省应急厅规划财务处负责人

          王宪国 省应急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负责人

          杨  军 省应急厅新闻宣传处负责人

          韩  磊 省应急厅科技和信息化处负责人

          袁俊海 省应急厅机关党委负责人

          徐  萌 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建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张伟同志担任副主任,成员为曲元竹、方胜、张晓、石成先、付光营、孔志强、王震、李国、丁杰、李德志、王全军、孙峰、邹建锋、王垒、黄韦刚、王悦军、田昊、关力、董昉、崔非非同志。


分享
上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