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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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0 09:47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2019年2月22日《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10日以政府令第32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一)起草背景

  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十二五”以来,全省高速公路、铁路客运、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公园、残疾人服务机构、养老机构、主要文化体育场所、主要城区道路等基本实现了无障碍化;各级政府从2008年开始连续十年为24万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了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辅具适配;在全国率先提出无障碍旅游理念,连续多年开展“好客山东•旅游无障碍”活动。另外,在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制定国家无障碍多层厂房建设标准等方面,也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生活和出行环境得到大幅改善。

  山东是人口大省,有570万残疾人和2100万老年人,此外还有伤病人、孕妇、儿童和其他特殊需求的群体,他们对无障碍环境有着迫切需要。但是我省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完善、不规范;重建轻管,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损坏和挪用的现象时常发生;信息无障碍建设覆盖面窄;无障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总结提升我省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这部政府规章,为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起草过程

  2017年,《办法》列入省政府规章二类立法计划,2018年列入省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省残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共同着手《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有关专家参加的起草小组分赴济南、泰安等市进行调研,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全省残联系统、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意见。省司法厅、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反复修改、完善,并充实了部分内容。2018年10月,省残联再次征求了残联系统、省直21个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11月,省司法厅会同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送31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同时通过山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17个设区的市政府的意见。12月,省残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会签和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由省残联于2019年1月8日报送省司法厅审查,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沟通,形成了《办法(草案)》,并报送省政府审议, 2月2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办法(草案)》,在进一步修改后于3月10日公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和维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办法》结合国务院《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县级以上政府优先推进有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和完善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标准设置标志标识并负责保护、维修等内容。考虑到我省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的现状,《办法》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为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融入目前信息化社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协助等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紧急呼叫系统提供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文字或语音信息服务。 

  (四)关于无障碍服务。无障碍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办法》规定政府推动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优先考虑行动不便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无障碍旅游提供服务;教育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生活提供无障碍服务。 

  (五)关于法律责任。针对无障碍环境建设重建设轻管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损坏和挪用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一问题,《办法》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盲道、无障碍卫生间、垂直电梯、轮椅通道等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未对无障碍设施及其标志标识进行保护、维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罚款。

  三、保障措施

  (一)广泛开展宣传。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宣传《办法》及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使全社会都能够关心无障碍,支持无障碍。

  (二)加强监督检查。组织《办法》的宣贯培训,保证业务骨干准确掌握《办法》内容,增强开展无障碍监督的自觉性和能力。适时组织各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残疾人老年人服务机构对无障碍开展专项检查,落实好无障碍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三)严格执行标准。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标准及《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高起点抓好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高标准搞好无障碍设施管护,高质量办好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高水平做好无障碍服务保障,打造良好的无障碍环境,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责任编辑:陈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