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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要认真梳理统计本地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编制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以及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的依据报送省司法厅审核,由省司法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统一公布。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6月底之前公布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等,均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省政府部门要确定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起草、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省司法厅进行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确定本级政府及部门的审核机构。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审核内容。同时,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时,要对其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部门起草、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所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须向省司法厅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情况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全部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审核材料;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本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审核机构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报送需紧急审核的送审稿时,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六、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合法性审核工作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组织开展集中培训、交流学习,切实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各部门要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要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及时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日
(2019年2月1日印发)

赠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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