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
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现通知如下: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费的,不再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2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2日
(2019年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