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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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15:00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决定》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为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强化了有关法律修改前,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明确了有关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

  我省的机构改革涉及众多省政府部门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修改大量的省政府规章,很难在短期内修改完成。因此,为了明确有关省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平稳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统称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对我省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进行明确。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方面,《决定》明确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职责和工作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了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因此规定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是在确保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有关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方面,《决定》明确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是对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省政府规章提出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实施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省政府规章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送省司法厅审查后,报送省政府审议批准。

  四是对政策性文件清理提出要求。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实施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相关职责已经调整的,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的执行问题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此外,为了确保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不断档、职责不混淆、服务不落空,《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同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阻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