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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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4 10:12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2019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降低群众药费负担,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药价形成机制,作出的重大决策。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定了试点方案,李克强总理、孙春兰副总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试点启动以来,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4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国家医保局8月初部署首批试点的25个药品在全国推开,9月24日产生了结果,25个药品平均降价59%,较“4+7”城市试点中选价格下降25%。我省紧密结合试点扩围政策要求,开展了25种药品临床数据摸底和省内医药企业调研,反复征求了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意见,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集中采购范围和方式怎么确定的?

  明确了机构范围、药品范围、药品用量、中选企业及采购周期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机构范围覆盖到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同时鼓励驻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协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积极参与。二是本次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25个品种,今后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集中采购品种范围。三是药品约定采购量,根据上一年度使用量和全国范围中选企业数量按一定比例计算。四是中选企业由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每个集中采购品种按约定采购量由1家中选企业供货。五是采购周期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统一部署。

  三、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一是落实药品用量。畅通中选药品入院政策渠道,开展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监测和使用情况考核,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二是保障质量和供应。加强对中选药品的全链条质量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停产报告制度。对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和应急保障措施。三是及时结算药款。医疗机构从中选药品交货验收之日起至第二个月末完成支付药款。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各市医保部门按不低于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向医疗机构预付基本医保基金。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行为。四是明确支付标准。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如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五是落实“三医联动”。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鼓励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中选药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允许公立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形成的结余,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

  四、如何确保政策落地?

  省医保局牵头负责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实施,医保、医疗、医药各相关部门在试点扩围过程中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加强风险防范。2019年11月底前,制定发布医保支付政策、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药品监管等配套文件,12月份政策落地。

责任编辑:温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