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 字体:
打印
时间: 2019- 12- 30 14: 54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9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转型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重大决策,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数字政府、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重点任务,省委、省政府也先后出台了数字山东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目前我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主要指标居全国前列,但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政务数据汇聚整合共享和开放服务利用、政务服务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解决。

  二、起草审查过程

  省政府将《办法》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后,省大数据局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收集整理资料并到省内外广泛进行学习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并通过书面问卷等形式向16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点企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于8月底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初稿。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于9月初会同省大数据局对《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国内信息化和法学领域的专家意见。10月中旬至11月中旬,省司法厅通过山东省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16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由省大数据局送12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或征求意见。省大数据局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于12月初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依法对《办法(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就有关问题与省大数据局和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2019年12月16日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我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曾多次变更,导致部门职责不明确。为此,《办法》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集约化要求,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二是对纳入管理应用的政务数据提出具体要求。为提高数据资源的质量和使用效率,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办法》明确界定政务数据的范围并实行目录管理,对各级各部门的数据目录编制及更新、数据采集维护、数据处理、数据购买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对政务数据的共享和开放作出规定。为提高数据资源利用的整体效能,消除目前存在的“数据烟囱”“信息孤岛”“数据壁垒”等现象,《办法》对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的范围、分类、途径、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是规定了通过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针对群众办事手续繁琐、证明材料多、来回跑腿等备受诟病的社会焦点问题,《办法》规定了建立五级数据互联和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依托统一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等内容。

  五是强化了对电子政务与政务数据的安全和保障。规定了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电子政务安全、政务数据安全方面的职责和具体措施,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专人管理、工作培训、监督评估等保障内容。

责任编辑: 倪文秀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