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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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15:52 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推进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并列入了中央深改重点任务。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文部署在12市试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我省威海市是试点市之一。今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各地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为做好我省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省医保局深入开展调研,全面进行基金测算,广泛征求各地和相关部门意见,与省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厅、税务局等部门完成了会签,并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经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方案》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二、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实施方案》要求,各统筹地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的要求,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一是明确参保范围。本次两项保险合并是指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为解决部分省直参保职工,在省本级参加医疗保险,在济南等地参加生育保险问题,要求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是明确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在国家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基础上,提出如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三是保障生育保险待遇。明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我省在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是规范享受待遇条件。针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借鉴外省市做法,明确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对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明确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费满1年后,再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五是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统一两项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是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明确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要求各地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七是提升经办服务水平。重点是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医保结算平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保留。

  八是增强制度保障能力。要求各统筹地区从当地人口形势和基金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三、工作安排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为顺利按时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对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进行了统一规定。要求各统筹地区在11月上旬成立工作小组;11月中旬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1月底前完善经办操作规程;12月中旬完成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年底前两项保险顺利合并实施。

责任编辑: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