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
 
【字体:
SDPR-2019-0330006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

鲁市监质监规字〔2019〕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督促获证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守法经营和自律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实施山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告主体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应按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报告时间

  获证企业应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当年新获证的企业可以在获证后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提交自查报告。

  三、报告内容

  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

  (二)获证产品基本信息及生产状况;

  (三)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质量抽查情况;

  (四)企业年度自查情况。

  具体填报内容附后,详见《获得工业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四、报告提交

  获证企业按规定开展自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系统(http://103.239.153.88:6677/JDJ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账户和密码均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8位),企业首次登陆后应及时修改密码。企业可在登陆页面下载用户使用手册,并根据用户使用手册进行填报、提交。企业发现其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有误的,应当在该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截止期满前及时更正,管理系统默认企业在提交期限内提交的最后一份报告为有效版本。

  五、报告公示

  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截止期满后,管理系统将统一把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相关信息自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获证产品范围、许可证号、有效期等许可信息;

  (三)企业本年度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情况;

  (四)企业年度自查情况。

  对企业人员数量、固定资产、经营状况等可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将不予公示。

  六、报告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公示的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

  七、法律责任

  真实、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是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法定义务。获证企业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者在年度自查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以及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等可以对企业年度自查的情况进行包括现场检查在内的检查核实。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6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6日

 

获得工业和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赠阅范围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以上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市、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声  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前身《山东政报》,曾用刊名《山东行政公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报》)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是省政府发布政令、信息公开的法定载体。《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全面、系统、准确地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含电子版)版权归山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的史料价值,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顺利完成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自1949年7月创刊以来的所有历史公报的搜集、整理、扫描、上网工作,公众、学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类用户可以登陆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www.sd.gov.cn)政府公报专栏免费下载相关资料,用于单位或个人的学习和研究。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应用,一旦发现,山东省人民政府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我们
邮政编码:250011
通讯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电话:0531-86062053 
电子信箱:gbs@sd.gov.cn
微信公众号
微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