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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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4 10:06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
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鲁卫发〔2019〕18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别医师的执业行为,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20日

  

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
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别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中医、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各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经考核取得资格的中医专长医师不在此规定范围。

  第二条 中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均可在设有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诊疗科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民族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设有民族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注册。

  第三条 中医类别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包括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等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提供以中医药为主的诊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四条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和执业机构规定使用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下同)、中成药、院内中药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生效前,正在从事医学影像、病理或检验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可继续从事相应专业。

  (一)取得医学影像、病理或检验相应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

  (二)取得相应专业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相应专业培训或进修累计满两年并考核合格的。

  第六条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经过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与培训内容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管,规范监管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找准依据,公正、公平执法,切实保障医师合法权利,保证医师执业活动规范、安全、有序进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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