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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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08 16:21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
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科教〔2019〕3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协,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局、科技局、科协,齐鲁工业大学(省科学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省医科院):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9年8月29日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省业务主管部门拟通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应列未列年度预算以及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优先通过本部门主管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前沿引领和重大科学研究,重点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性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青年人才和优秀科研团队建设。

  (二)重点研发计划。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重点资助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现代海洋、卫生健康、公共安全、军民融合等领域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和科技示范应用,支持重大国际科技合作、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战略研究、科技人才项目等。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绩效奖励、因素分配、创投引导等方式,支持银行加大科研活动信贷支持力度,激励更多中小微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力度,培育和壮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全社会开展或支持技术创新活动。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支持科学与工程类、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重大科研机构和重大科研基础设置、大科学装置建设,支持科技园区建设等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和能力提升。

  (五)科学技术普及。支持开展科普活动和建设科技场馆,推进省科协所属学会改革和发展,推进山东省科技社团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省级科技创新重点支出。

  第十二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以项目库建设为基础,提前谋划做好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分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申请预算的项目应在预算申报之前纳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定期更新、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采取零基方式编制,对同类或投向相近的政策任务和项目,实行归并整合统一管理;对金额小、分配散、效益低、交叉重复以及长期固化的政策任务和项目,进行认真评估,分类进行清理规范。

  第十四条 推进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中央规定前提下,将中央科技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框架进行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形成资金合力。

  第十五条 除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级财政共担政策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直接面向市县并由其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市县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分配下达。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省业务主管部门应从严控制、制定清单,并严格按相关管理办法配比资金,报分管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出现遗漏。其中,省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对下转移支付应明确到分配地区、项目。

  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应在报省财政厅前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省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前10日,分别提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合规性审核通过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报分管省领导同意的基础上,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可依据不同任务需要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

  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科学选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组织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等困难地区倾斜。

  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主要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项目承担单位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结转结余区分部门预算管理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别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执行反馈和预警核实处置机制,每年对6月、9月、11月份的资金支出进度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省财政厅结合单位自评及省业务主管部门重点评价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将予以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新的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做到按制度和规矩管理使用资金。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9日。

(2019年9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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