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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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0 15:38 来源:大众网

  14:59丁绍敏

山东省委宣传部新闻二处处长 丁绍敏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近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晰政府和市场边界,精简和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对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今天,我们邀请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先生,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孙亚平先生解读《办法》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齐延安副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14:59齐延安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齐延安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首先我代表省司法厅,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司法行政工作的各位朋友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10月1日,龚正省长签署省政府第326号令,发布了《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该《办法》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和市场边界,精简和规范了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对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次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这部省政府规章的有关情况。

  15:00齐延安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是政府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管理职责的第一道关口,是执行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布局、防控项目风险、调控投资运行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融资体制改革精神,国家先后公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第2号令),对全国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作出了总体规定。但是,国家对核准和备案的实施机关、备案权限划分、备案程序等重点事项只作了原则性要求,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细化。同时,为了保障我省“放管服”改革,在投资领域进一步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优化营商环境,也需要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改革成果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提升和巩固。

  2018年初,省发展改革委成立了起草小组,起草了《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初稿。7月,起草小组根据调研和省直部门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形成了草案会签稿,送请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等8个部门会签,省司法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时在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今年年初,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部门的会签意见,对草案会签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送审稿,按程序送省司法厅审查。3月,为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省司法厅将草案送审稿送律师协会和5家企业征求意见;为确保《办法草案》符合我省机构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又先后将《办法草案》送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7月,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全面修改,9月23日,《办法草案》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5:01齐延安

  《办法》共27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核准和备案的实施机关。《办法》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情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审批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二是规定了项目的备案管理制度。在管理性质上,《办法》明确了项目备案属开工前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基本情况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在管理层级上,《办法》规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三是规范了中介服务行为。《办法》规定,企业可以自己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四是规定了网上办理制度。《办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五是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材料,核准机关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谢谢大家!

  15:04丁绍敏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15:08中国新闻社记者

  此次新出台的《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与过去的办法相比,对提高企业投资便利化作了哪些比较大的改进优化?

  15:08孙亚平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总工程师  孙亚平

  近年来,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投资活力和创造力不断迸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数量已经占到全省立项项目总数的90%以上,成为项目立项的主要方式。虽然我省2002年就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省政府2002年第146号令),但由于与当前改革的要求已不适应、不协调,2017年已经废止。

  此次出台的《核备办法》主要是贯彻国家和省里部署要求,最大限度放开投资准入,巩固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与过去相比,有了显著的改进:一是在核准范围上,坚持最小化。政府仅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个关系三个涉及”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实行核准、由哪一级核准,则根据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二是在前置条件上,注重精简化。对核准项目,取消了环评、能评等原有前置要件,立项阶段只保留选址意见书、用地(用海)预审2个前置审批事项。同时,不再要求地方对项目核准进行初审、层层转报,企业可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三是在备案管理上,实施告知制。对项目备案,改变了过去实质性审查的做法,改为告知性备案。政府仅对企业是否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管理,企业不需要再跑到政务服务中心,不需要再提供纸质材料,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即可完成备案手续。

  15:10齐鲁晚报记者

  《办法》规定,备案机关收到企业告知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为顺利完成项目备案,企业需要注意把握哪些环节?

  15:12孙亚平

  刚才也提到,《办法》将项目备案性质定位为开工前的告知性备案,既体现了备案的强制性,确保了实施宏观调控所需项目信息的可获得性,又落实了国家防止项目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的改革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项目单位重点关注“一个时间点”和“三个告知”。一个时间点就是在开工前,企业应当将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并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三个告知:一是开工前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四个方面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为使企业准确掌握产业政策,备案机关应当公开相关产业政策并提供相关咨询。二是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包括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这是为了保证项目备案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为投资监测和投资调控提供良好基础。三是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15:13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近年来,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办法》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同时,就如何加强项目监管,做好放管结合这篇文章,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15:13孙亚平

  一直以来,由于政策规定的法律约束力不足,投资管理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和手段。按照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强化的要求,《办法》细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相关内容,在监管主体上,提出由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企业投资项目富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在监管手段上,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提出将企业在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监管惩戒上,《办法》对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15:14丁绍敏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郝俊平,联系电话:82923049。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温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