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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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0 14:44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发展绿色建筑,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是落实“两山”理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换代,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是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型升级、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是加快新型城镇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文件,进一步要求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闭合管理模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先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推广及工程管理机制,推动我省绿色建筑深入发展。截止2018年底,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3亿平方米,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项目达到11783万平方米,组织创建5批22个省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3批51个示范城镇。但是,随着工作的深入,我省绿色建筑工作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目前,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已制定了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我省提供了有益借鉴。因此,制定一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而且可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构建“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

  二是推行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要求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是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制度。《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规定了技术与管理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形成了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管理机制。

  四是明确引导激励政策。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单列了“引导激励”一章。一方面,将省级已经实施的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政策拓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各地制定出台财政激励政策;另一方面,规定了对绿色建筑的科研开发、建设、运营等实行税收减免、容积率奖励、用能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是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办法》规定,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鼓励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适宜技术建造绿色农房。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在新建建筑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


责任编辑:李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