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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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4 15:35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少数民族预科生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8〕14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少数民族预科生收费标准的函》(鲁教财函〔2018〕26号)收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济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聊城大学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学费按每生每学年4000元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适用于2018、2019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5日
(2018年12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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