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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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4 15:3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8〕1416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收费标准有效期限的函》(鲁交财函〔2018〕1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运河山东段船舶过闸费按船舶核定准载吨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拖驳船队重船每次每吨0.35元,空船每次每吨0.3元;货轮不分空重每次每吨0.4元。

  二、船舶过闸费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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