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 字体:
打印
时间:2019-01-24 15:22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农业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发改价格〔2018〕143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现就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必要性

  我省是水资源较为缺乏的省份之一,人均占有量为全国平均人均占有量的七分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缺水形势日益严峻。目前,我省农业灌溉用水约占全省供水总量的60%,提高农民节水意识,引导农业用水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我省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强化用水定额在用水管水方面的约束力,促进农业节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农业灌溉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农民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灌溉方式调整。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基本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对严重缺水地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条件较为成熟的农业科技园区、高附加值农业园区和林业、果树经济园区推进实施,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定额。各地可选用《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5)标准,也可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农业水权分配和农业生产用水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标准的用水定额,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奠定基础。已经制定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禀赋变化和技术进步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国家和省定额标准未涵盖的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灌溉项目,各市可参考《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用水定额。

  (二)分档水量。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原则上分档不少于三档。一档水量为定额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0%农业用水户平均用水量确定,保障粮食种植户正常用水需求;二档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农业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确定,体现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限制种植高耗水农作物;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三)加价标准。加价标准要充分考虑种植效益和种植户承受能力,确保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后不影响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农作物灌溉定额约束力和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杜绝水资源浪费。一档价格各地按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政策制定;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一般为一档水价的1.2倍至1.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一档水价的2倍。

  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严重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四)加价项目。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水价加价,不包含税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年度、供水周期或农作物灌溉周期作为一个计价周期进行核定。

  (六)资金使用。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原则上由供水单位或供水组织收取,主要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业灌溉设施的维护、计量设施的完善和节水技术的改造等。资金收取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市或指导改革县(市、区)出台农业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和时限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各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在建立完善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不同灌溉方式供水成本的常态化监审或调查,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组织的成本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农业供水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成本调查结果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协商定价的要加强指导,强化备案管理。

  (三)完善配套措施。用水计量是实行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重要基础条件,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立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完善节水激励机制、水权建立交易机制,协调推进农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厅
2018年12月27日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责任编辑: 照排科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