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阳县国有高桥林场等4处国有林场苗圃整合变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1-23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宁阳县国有高桥林场等4处
国有林场苗圃整合变更的批复

鲁政字〔2019〕1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宁阳县高桥林场等4处国有林场苗圃整合变更为宁阳县国有高桥林场的请示》(泰政呈〔2018〕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阳县国有高桥林场、国有中皋林场、国有大湖林场和国有第二苗圃,整合变更为宁阳县国有高桥林场。

  二、根据《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等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整合变更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确保国有林场性质不改变、面积和森林资源不减少。

  三、整合完毕后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和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