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8〕15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 

  为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程,科学准确评价营商环境便利度,倒逼各市不断改善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目标,科学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全面准确反映各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客观分析各市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问题,推动各市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围绕市场和企业反映集中的准入门槛高、办理事项多、流程复杂等突出问题,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准确反映真实情况、深入查找问题症结,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举措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二)坚持既符合省情又可横向比较。立足我省实际情况,借鉴世界银行、先进省份的通行做法和经验,结合省情实际,突出影响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筛选确定我省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三)坚持针对性与操作性相统一。科学确定评价指标,既保证与所代表领域突出问题高度相关,能够全面、系统、综合反映各地营商环境,又确保指标含义明确,能够依靠问卷调查、行政记录、大数据抓取等方式获得真实准确数据。

  三、评价内容

  参照世界银行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主要为“企业开办”“获得信贷”“不动产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办理纳税”等6个方面、17个子项目。通过电话调查、现场问卷调查、抽取案例等形式,调查了解具体办事环节所涉及部门审批和相关供电、银行等企业服务的实际时间、办理成本、申请材料件数和满意度。待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后,再采用国家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四、调查对象和评价范围

  (一)调查对象。

  1.企业开办申请人:新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2.企业获得贷款人: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新授信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3.不动产登记人:完成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企业或个人。

  4.办理施工许可人:办理施工许可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5.用电报装申请人:完成电力供应的140千伏安及以下的企业负责人或业务办理人员。

  6.企业办理税务人:缴纳税费的企业负责人或具体办理人员。

  (二)抽样方式。营商环境评价以市为单位进行。电话调查以市为总体进行抽样,每市在“企业开办”“获得贷款”“不动产登记”“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办理纳税”等6个方面各调查100家企业,全省共计10200家企业。现场问卷调查发放至137个县(市、区)和32家开发区,每个县(市、区)和开发区在6个方面各调查10家企业,全省共计10140家企业。案例调查从137个县(市、区)和32家开发区按抽四备一的比例抽取,全省共抽取845家企业。评价期间内,办理业务企业数量不足的,按实际数量抽样调查。抽样企业原则上按大、中、小、微分别占10%、30%、30%、30%的比例抽取。

  (三)时期时点。年度评价从每年1月1日开始,3月底前完成,评价标准时点为上一年12月31日,评价时期为上一年度。半年评价从每年7月1日开始,9月底前完成,评价标准时点为当年6月30日,评价时期为当年上半年度。

  五、评价方法

  电话调查采用前沿距离法,得分用0—100表示。每项指标表现最优即“前沿”的市得分为100,其余各市通过线性转换计算出其与前沿值的距离,来反映其在前沿值与最差值之间的相对位置。现场问卷调查和抽取案例按照既定赋分值经换算后得出评价分数。评价方式根据每次评价工作具体要求确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加权计算所得分值。评价完成后,发布17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编制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分析报告。

  根据需要,参照此实施方案,可以适时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进行评价。

  六、组织保障

  (一)完善工作机制。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山东银监局、青岛银监局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负责评价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按照营商环境评价要求,提供调查样本库。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各市新开办企业登记情况;山东银监局组织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等提供各市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所有新授信企业情况;青岛银监局组织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建设银行青岛分行、农业银行青岛分行等提供完成有抵押物贷款的所有新授信企业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提供各市完成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的企业或个人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各市完成办理施工许可的企业情况;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提供各市完成报装电力容量在140千伏安以下的企业情况;省税务局提供各市办理缴税业务的新增企业情况。提供的信息要包括企业名称、办理时间、办理成本、申请材料件数、负责人和业务办理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分工,强化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与支持,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附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pdf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