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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购〔2018〕3号

各市(不含青岛)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7日


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采取奖补资助的形式,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称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突出公共财政导向,遵循“引导激励、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原则,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要求,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能力建设,鼓励各级财政加大资金投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及执行,分配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省民政厅负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专项资金预算,制定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评审,确定拟支持对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信誉良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获得3A评估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

  (一)全省性社会组织

  1.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支持其贯彻落实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十强产业”、壮大民营经济、推进对外开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做大做强,打造品牌。

  2.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支持其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3.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要求,确需支持的社会组织。

  (二)市县社会组织

  重点支持在基层开展慈善公益、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的市县社会组织。

  1.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支持其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关爱儿童、扶残助残、恤病助医、救援救灾等社会服务。

  2.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支持其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邻里互助、调解纠纷、文体娱乐、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

  3.符合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要求的其他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资助的方式。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每个社会组织每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全省性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市县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程序。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全省性社会组织工作业绩及上年度资金绩效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制定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规定将申报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资料审查、筛选、评审,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据此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因素法分配程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市县社会组织工作业绩及上年度资金绩效情况,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分配因素、权重及公式。省民政厅按分配因素基础数据进行测算,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据此拨付资金。各有关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省里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配拨付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结果、绩效目标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应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量化绩效评价管理,为规范资金管理提供支撑。

  民政部门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统筹推进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并根据需要,选择部分社会关注度高、资金投入大的社会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其作为今后安排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和支持对象公示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申报通知、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资金的社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门要督促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民政部门按规定收回,对骗取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三年内不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14日。

(2018年7月17日印发)

赠阅范围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基层村(居、社区)委员会,县以上图书馆、档案馆、综合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并在市、县(市、区)综合服务大厅设有免费取阅点。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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