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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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9 15:47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建立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鲁海渔〔2018〕102号


    

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我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管辖的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远洋渔业船舶除外,其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列入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6〕29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海渔函〔2014〕41号)等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一)1年内违规被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规被查处2次(含)以上的;


    (二)违反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或多边协定被国家或省通报的;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持有入渔许可证但因技术性违规,1年内被国家通报3次(含)以上的(技术性违规是指捕捞日志不实、网目尺寸不合格、虚报渔获物产量、违反进出水域位置报告、未通报入渔等违规情形);


    (三)使用国家和省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或者网目尺寸低于国家规定标准50%以上的;


    (四)非法买卖、出租或转让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


    (五)被查获的违规渔船,不按规定时限接受处理或逃避、逃逸、阻碍或暴力抗拒渔业行政执法检查,或威胁、恐吓、妨碍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六)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


    (七)伏休期间租赁他人渔船在港冒名顶替,其所属渔船违规出海作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经渔政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出租方和租赁方均应列入;出租方为外省市的,由省总队向相关省市进行通报);


    (八)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或私自拆卸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1年内被通报3次(含3次)以上,或者连续4次未响应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利用渔船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的点名且无法确定船位,或者将其他渔船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在自己渔船上,严重扰乱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


    (九)擅自改变渔船用途或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被要求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


    (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应急救助设备、私自拆卸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渔船主机标签)和渔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到位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航、禁止离港而擅自离港的;


    (十一)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


    (十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


    三、管理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对列入黑名单渔船依法处罚外,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全省予以通报,并由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过公告及网络形式在其辖区内公布。


    (二)根据《中韩渔业协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七届年会会议纪要》规定,三年内不予受理赴韩国专属经济区作业申请。根据《远洋渔业规定》(农业部令第27号)取消其所属公司三年内申请新增远洋渔业作业资格。


    (三)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6〕29号)要求,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涉事渔船船长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五)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加强海洋渔船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厅字〔2016〕29号)要求,涉事企业、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海涉渔项目申请。


    (六)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规定,涉事渔船、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四、程序规定


    (一)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对符合列入条件之一的渔船,向当事人下达《山东省黑名单渔船事先告知书》(附件1),限期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或陈述申辩不成立后应当填写《山东省黑名单渔船报告表》(附件2),于结案后下月5日前将上月拟列入黑名单渔船,以市为单位(省直属支队单独上报)将纸质(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上报省总队予以核准,经省总队研究审议,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直接将其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以《山东省黑名单渔船通报书》(附件3)形式印发通知各相关单位,并在省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根据省总队通报的违规渔船黑名单,由黑名单渔船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向当事人送达《山东省黑名单渔船通知书》(附件4),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接受处理。


    (三)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非本辖区的渔业船舶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通报该船船籍港所在地的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并同时上报省总队。经船籍港所在地市、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应当列入。


    (四)对列入黑名单渔船的监管,由渔船船籍港所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有异议的,可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应公布而未公布的渔船,知情者可据实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如3年内再未发生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所列条件的违规行为,经当事人向所属县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申请,填写《山东省取消黑名单渔船申请书》(附件5),逐级报省总队研究同意,可取消其渔船黑名单。省总队将核准取消黑名单的渔船通报市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并在省厅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执法要求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渔业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规案件的处罚必须做到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违规渔船,必须在《渔业捕捞许可证》违规记录栏中载明,并按规定录入山东省渔政执法文书系统的案件管理子系统和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处罚信息管理子系统。


    凡发现渔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案件主体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不当的,要依法追责;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暂停渔政船执法资格,吊销相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督查,发现渔业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未列入或者不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列入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黑名单渔船事先告知书


          2.山东省黑名单渔船报告表


          3.山东省黑名单渔船通报书


          4.山东省黑名单渔船通知书


          5.山东省取消黑名单渔船申请书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6月1日


(2018年6月1日印发)

注:本文附件详见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 照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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