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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5月1日起执行

2018-07-17 来源:大众网

  记者从7月17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获悉,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山东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从今年5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费率等三项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已经由20%降至18%,因此,我省这次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根据部署,我省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具体方案由各统筹地区研究确定。

  据了解,通过上一轮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我省在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方面取得实效。在养老保险方面,2016年4月,我省已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全部统一为18%,低于国家现在要求的19%。此项费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年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约50亿元。在失业保险方面,我省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了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期间共减轻单位负担27.4亿元,减轻个人负担11.7亿元。在工伤保险方面,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由3类细化为8类,总体降低了费率水平。到2017年底,山东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政策实施前的0.94%下降至0.72%,累计为企业减负22亿元。